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庄启港路***号。
经营者:田桂花,女,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以下简称静鹏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静鹏超市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静鹏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