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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袁火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9804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袁火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袁火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9804号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四村柏青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总经理。

被告:袁火兴,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火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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