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9804号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四村柏青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总经理。
被告:袁火兴,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火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