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6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开阳路丰和源生活超市,经营者:张静静。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开阳路丰和源生活超市(经营者:张静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