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4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榜明超市,经营者:陈榜明。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榜明超市(经营者:陈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