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07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阳亦鑫数码广场科瑜电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号(富阳亦鑫数码广场内)。
经营者:温瑜坤,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环山乡中埠村下中埠**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亦鑫数码广场科瑜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更。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