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941号 原告:深圳市缤纷时尚手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无锡迈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想。
被告二:深圳市斯耐特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龙。
原告深圳市缤纷时尚手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一无锡迈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斯耐特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缤纷时尚手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缤纷时尚手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缤纷时尚手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缤纷时尚手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XX晶(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