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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羡婷与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摩菲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286号
案件名称李羡婷与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摩菲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羡婷,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摩菲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86号原告:李羡婷,女,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凤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

被告:宁波摩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26-1)室。

法定代表人:唐镇毅。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羡婷诉被告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摩菲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能依据网购收货地在佛山市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告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但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东省为本院辖区,而且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证实,广东省佛山市是其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上述证据可初步证明广东省佛山市是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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