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6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展标工具经营部。
住所地:新乡市光彩市场B区23栋13号。
经营者:周康民。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展标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展标工具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