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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区金郊佳佳乐食品店、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702民初106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区金郊佳佳乐食品店、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金郊佳佳乐食品店,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702民初106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宜,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金郊佳佳乐食品店。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陈骏沛。

被告: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张嘉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金郊佳佳乐食品店、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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