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1民初1248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英柱,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
关于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英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英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英柱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英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2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