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91号申请人: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钟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清,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娇,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惠良,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志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惠良,执行董事。
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惠良、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审理中,申请人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本院采取扣押、拍照、录像等方法,对被申请人沈惠良、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朝航路(盐朝公路随塘河桥东)生产场所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即河堤用生态砖和生产该砖块的专用模具,以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6108弄(闵家宅东北)的康桥镇新增黑臭河道整治工程(中标人:被申请人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中心河支河工程施工现场的被诉侵权砖块形状进行证据保全。
申请人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上述证据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1,0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沈惠良、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朝航路(盐朝公路随塘河桥东)生产场所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即河堤用生态砖和生产该砖块的专用模具进行证据保全;
二、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6108弄(闵家宅东北)的康桥镇新增黑臭河道整治工程(中标人:被申请人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中心河支河工程施工现场的被诉侵权砖块形状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