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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柏宁与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411号
案件名称谭柏宁与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柏宁,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11号原告:谭柏宁,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香港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信宁秀川路西1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詹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柏宁与被告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纷一案中,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广州市既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由位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辖区内跨区域管辖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且被告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移送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谭柏宁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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