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4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恒商城文豪办公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98号中恒商城文具厅XW2033-2034号,经营者:潘和平。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中恒商城文豪办公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