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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11民初1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与西湖二路交汇处西角。

负责人:秦丽霞。

被告: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秦永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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