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4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千禧文教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号。
经营者:徐洪涛,女,1974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东明,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千禧文教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