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36号之一原告:南京合荣欣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家湖街道庄排路157号池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友菊,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百一自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路18号2幢C312室。
法定代表人:刘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林湘,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南京合荣欣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百一自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黎林湘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南京合荣欣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合荣欣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百一自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黎林湘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合荣欣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南京合荣欣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