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乐慧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惠森花园2-底商1-4。
经营者:郑小斌,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乐慧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