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52号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锡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普洛瓦电气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投资人:王靖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温州普洛瓦电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