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472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淘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