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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徐州荣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徐州荣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徐州荣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47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荣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八段玻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徐州荣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8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芬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荣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计565.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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