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47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荣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八段玻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徐州荣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8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芬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荣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计565.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