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92号原告:叶祖威,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祈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全世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云,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祈新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云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具体如下:放弃第一、二、四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其后,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750元,均由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