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宏联云商(个体工商户字号),个体户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宏联云商通讯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路与杨岔路交汇处的中国联通营业厅。
经营者:陈杰,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宏联云商(经营者陈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