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40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带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致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池红和。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致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530033557.0),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