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60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亿瑞信手机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经营者:王文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亿瑞信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