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14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在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夏强,均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山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袁灿灿。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东莞市山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12××××.X、名称为“车载电脑支架(TAH-05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万元人民币”,原告又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安章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