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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与綦新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489号
案件名称赵辉与綦新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辉,綦新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89号原告:赵辉,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綦新华,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綦新华侵害专利号为ZL20133048××××.5、名称为“吊灯(L-D0122-65)”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赵辉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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