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骏锋,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岳西世纪华联超市金龙村加盟店实际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岳西世纪华联超市金龙村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号。
经营者:黄维和,女,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汤骏锋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岳西世纪华联超市金龙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3月26日汤骏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汤骏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骏锋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汤骏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