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88号原告:赵辉,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綦新华,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綦新华侵害专利号为ZL20143001××××.9、名称为“吊灯(HD-0052-D6)”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赵辉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