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985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席臣。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