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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成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成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成任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28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成任,经营地址临沂市。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成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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