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6民初1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水县东兴购物广场。
营业地:商水县郝岗乡市场。
经营者:朱礼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西华县。
系该广场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水县东兴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争议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