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7民初4678号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新凤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承安。
被告:重庆泓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迎宾大道35号2-15-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革。
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诉被告重庆泓鹏建材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