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85号原告: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温陵新城一期绿杨阁1103。
法定代表人:沈水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盈,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帝峰生态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办事处白沙崎。
法定代表人:林坤炜。
原告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帝峰生态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