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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森、查卫平与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785号
案件名称张智森、查卫平与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智森,查卫平,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钟楼区邹区泰易副食品商行,李小虎,朱丽吉,钟楼区邹区毛哈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森,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珏、李笑颖,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卫平,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商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东方路188号(泰富时代广场7号楼)。

负责人:董金良,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楼区邹区泰易副食品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东方路***号(泰富时代广场*号楼)。

经营者:董金良,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颖,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虎,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吉,女,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楼区邹区毛哈奶茶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东方路***号(泰富时代广场7号楼三��10商铺)。

经营者:李小虎。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智森与上诉人查卫平、被上诉人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钟楼区邹区泰易副食品商行、李小虎、朱丽吉、钟楼区邹区毛哈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查卫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查卫平虽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对查卫平提起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案对张智森提起的上诉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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