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森,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珏、李笑颖,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卫平,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商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东方路188号(泰富时代广场7号楼)。
负责人:董金良,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楼区邹区泰易副食品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东方路***号(泰富时代广场*号楼)。
经营者:董金良,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颖,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虎,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吉,女,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楼区邹区毛哈奶茶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东方路***号(泰富时代广场7号楼三��10商铺)。
经营者:李小虎。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智森与上诉人查卫平、被上诉人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钟楼区邹区泰易副食品商行、李小虎、朱丽吉、钟楼区邹区毛哈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查卫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查卫平虽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对查卫平提起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案对张智森提起的上诉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