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23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爱荣,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爱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