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终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松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涛,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安新,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安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