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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恒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恒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恒顺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0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恒顺烟酒店,经营者刘梨花,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中东恒顺烟酒。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恒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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