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0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恒顺烟酒店,经营者刘梨花,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中东恒顺烟酒。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恒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