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57号原告:杨祥国,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琪典家居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云风源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经营者:周娇妹,女,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原告杨祥国诉被告深圳市琪典家居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云风源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杨祥国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市琪典家居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云风源照明电器厂赔偿杨祥国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
同年3月13日,杨祥国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杨祥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祥国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祥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