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980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柳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柳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