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3民初2630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联超市昆山巴城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号。
经营者:顾建新,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联超市昆山巴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