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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洪濑新视界眼镜验配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洪濑新视界眼镜验配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南安市洪濑新视界眼镜验配专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5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洪濑新视界眼镜验配专营店,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洪南大街新十字口,注册号350583600106408。

经营者:曾丽红。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洪濑新视界眼镜验配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蒋秀华审 判 员 黄玮鹏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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