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06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平潭好润佳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沿路大道169号,经营者诸志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平潭好润佳百货商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