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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金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19号
案件名称济南市长清区金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市长清区金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金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路***号。

经营者:张骞,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建勇,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金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金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金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市长清区金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金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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