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304号之一 原告:奥腾有限公司(AltiumLimited)。
代表人:AramMirkazemi,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英杰。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英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明,德和衡赖文俊(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奥腾有限公司诉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人通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奥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奥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腾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腾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