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大布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戴志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丰,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东坡州。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
上诉人广州市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9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