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初1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李嘉,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本院已书面通知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
但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