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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虎玉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虎玉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虎玉宽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0号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二三产业基地11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JohnW.Lo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杰、王洪亮,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永济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叶连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虎玉宽,男,1968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晓丽、孙海侠(实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虎玉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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