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63号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法定代表人:林佐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该公司知识产权顾问。
被告:佛山市木月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
法定代表人:方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木月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