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8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联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28号
案件名称28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联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联邦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2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联邦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南通市。

经营者:纪锋。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联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