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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恒信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恒信瑞佳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558号
案件名称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恒信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恒信瑞佳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恒信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恒信瑞佳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58号原告: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方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信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鹏。

被告:青岛恒信瑞佳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伟鹏。

委托代理人:张伟风。

原告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信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恒信瑞佳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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